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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?

官方題庫參考答案是 C,指出原則計算期間為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;但 A 的一般事假依法也應列入,題目有疑義。

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?

  1. A 請事假期間
  2. B 職災醫療期間
  3. C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前 6 個月
  4. D 放無薪假期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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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參考答案 C

先抓住這個觀念

官方題庫參考答案是 C,指出原則計算期間為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;但 A 的一般事假依法也應列入,題目有疑義。

容易錯在哪

把官方單選答案 C,推成 A「事假不算」的法律結論。判分答案與法規理解在這題必須分開。

記憶重點

先取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,再辨識依法排除期間;一般事假不因沒領薪水就自動排除日數。

各選項為什麼對或錯

A

一般事假期間依法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。政府勞動局亦明確說明無須排除,因此不能把 A 教成法律上錯誤;它只是未列為此版題庫的單選參考答案。

B

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的期間,屬施行細則第 2 條列舉的排除期間。

C

C 是官方題庫參考答案。前 6 個月是原則計算期間,但其中的法定排除期日或期間仍須處理,並非一概照計全部日數。

D

「無薪假」不是精確的單一法定假別,可能指減班休息或留職停薪等,須辨別原因及適用規定;不能只憑沒有薪資就決定是否列入。

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、施行細則第 2 條;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事假列計說明

這是本站補充解析,不是官方解答說明。請連同條文適用條件及施行狀態閱讀。

查看官方來源 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:排除期間 ↗臺北市政府勞動局:事假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↗

原始題庫 PDF · 第 2 頁 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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