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?
查看已遮蔽參考答案的原題版面

先抓住這個觀念
官方題庫參考答案是 C,指出原則計算期間為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;但 A 的一般事假依法也應列入,題目有疑義。
容易錯在哪
把官方單選答案 C,推成 A「事假不算」的法律結論。判分答案與法規理解在這題必須分開。
記憶重點
先取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,再辨識依法排除期間;一般事假不因沒領薪水就自動排除日數。
各選項為什麼對或錯
A
一般事假期間依法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。政府勞動局亦明確說明無須排除,因此不能把 A 教成法律上錯誤;它只是未列為此版題庫的單選參考答案。
B
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的期間,屬施行細則第 2 條列舉的排除期間。
C
C 是官方題庫參考答案。前 6 個月是原則計算期間,但其中的法定排除期日或期間仍須處理,並非一概照計全部日數。
D
「無薪假」不是精確的單一法定假別,可能指減班休息或留職停薪等,須辨別原因及適用規定;不能只憑沒有薪資就決定是否列入。
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、施行細則第 2 條;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事假列計說明
這是本站補充解析,不是官方解答說明。請連同條文適用條件及施行狀態閱讀。
查看官方來源 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:排除期間 ↗臺北市政府勞動局:事假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