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哪些事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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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抓住這個觀念
顯明位置的標示清單是製造者、製造年月、型式、原動機額定輸出;不要混入說明書的其他技術資料。
容易錯在哪
把設置時必須掌握的所有資料,誤當成第 16 條要求直接標在機器人上的項目。
記憶重點
標示四項:誰造、何時造、哪一型、額定輸出。外力、力矩等查對資料另看第 17 條。
各選項為什麼對或錯
A
製造者名稱列於第 16 條第 1 款,應標示。
B
外觀尺寸不是第 16 條列舉的四項顯明標示事項。
C
型式列於第 16 條第 3 款,應標示。
D
最大可承受外力或力矩不是第 16 條的標示項目;不要與第 17 條依說明書查對操作機之力或力矩等資料混淆。
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16、17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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