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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哪些事項?

顯明位置的標示清單是製造者、製造年月、型式、原動機額定輸出;不要混入說明書的其他技術資料。

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哪些事項?

  1. A 製造者名稱
  2. B 機器人外觀尺寸
  3. C 型式
  4. D 最大可承受外力或力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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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參考答案 A、C

先抓住這個觀念

顯明位置的標示清單是製造者、製造年月、型式、原動機額定輸出;不要混入說明書的其他技術資料。

容易錯在哪

把設置時必須掌握的所有資料,誤當成第 16 條要求直接標在機器人上的項目。

記憶重點

標示四項:誰造、何時造、哪一型、額定輸出。外力、力矩等查對資料另看第 17 條。

各選項為什麼對或錯

A

製造者名稱列於第 16 條第 1 款,應標示。

B

外觀尺寸不是第 16 條列舉的四項顯明標示事項。

C

型式列於第 16 條第 3 款,應標示。

D

最大可承受外力或力矩不是第 16 條的標示項目;不要與第 17 條依說明書查對操作機之力或力矩等資料混淆。

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16、17 條

這是本站補充解析,不是官方解答說明。請連同條文適用條件及施行狀態閱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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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題庫 PDF · 第 46 頁 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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