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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,事業單位與承攬人、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,為防止職業災害,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哪些必要措施?

共同作業重點在跨事業單位的指揮協調、工作調整與巡視。

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,事業單位與承攬人、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,為防止職業災害,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哪些必要措施?

  1. A 設置協議組織,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,擔任指揮、監督及協調之工作
  2. B 財務管理
  3. C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
  4. D 工作場所之巡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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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參考答案 A、C、D

先抓住這個觀念

共同作業重點在跨事業單位的指揮協調、工作調整與巡視。

各選項為什麼對或錯

A

協議組織與工作場所負責人的指定,屬明列必要措施。

B

財務管理不是這項共同作業安全措施的列舉內容。

C

工作之連繫與調整是明列事項。

D

工作場所巡視也是明列事項,不能只開會而不巡查。
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

這是本站補充解析,不是官方解答說明。請連同條文適用條件及施行狀態閱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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